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0次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由我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广泛征询社会意见。我厅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通知》规定,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2020年12月底,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达到40%以上。
二是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通知》规定,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
三是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通知》要求,要引导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对弄虚作假、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应用于工程担保。
四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四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五是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通知》要求,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担保保证业务,积极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系统开发建设,优化担保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担保费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是强化责任落实。《通知》分别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在推进工程担保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