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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量:0次
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规〔2023〕1号
濉溪县及三区住建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相王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为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评选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0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市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相王杯”)的评选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王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程序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相王杯”奖的评选工作在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由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组织实施,淮北市建筑业协会具体承办,评选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发布。
第四条 “相王杯”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年上半年进行申报、评选工作。 “相王杯”奖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申报“黄山杯”奖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条 “相王杯”奖评选应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相王杯”奖的评选工作遵循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相王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 “相王杯”奖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八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区)的,工程质量符合“相王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以上(含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九条 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相王杯”奖。申报“相王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但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
第十条 申报“相王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中,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市政、园林等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四)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相王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申报“相王杯”奖的工程应有相应的创优计划或质量目标、创优组织管理措施文件。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申报的房屋市政工程应被评为“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及以上称号;获得省、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绿色建筑星级、实施装配式建筑、举办市级质量观摩会的工程优先推荐申报;
(四)申报工程应为近三年已经竣工的工程,且经过6个月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我市本专业领先水平;
(五)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工程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六)区县住建局组织本区域内申报工作,汇总并形成质量初审意见排序后报送市质监站。
第十二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核查的工程;
(三)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四)已经参加过“相王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五)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
(七)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相王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相王杯”奖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1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过程管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相王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建立创优项目库,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路基、主体结构/路面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于每年2月份将创优项目库及质量检查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创优项目库进行闭环管理,每年3月份汇总更新,未在项目库中的工程不得申报“相王杯”奖。
(三)组织推荐申报。“相王杯”奖的申报由承建单位(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承建单位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承建单位汇总申报;
(四)提交审核材料。申报单位填写《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2)及申报材料提交给“相王杯”奖评选组织机构(市质监站)。
第十四条 “相王杯”奖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相王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单独装订);
(三)有关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及施工情况)的文字说明;创优计划或制定的质量目标、创优组织管理措施文件;
(四)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综合竣工验收证书(交通、水利)等复印件;
(五)工程获得“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及省、市级行业奖项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工程使用单位在申报日前6个月以内的质量反馈意见书;
(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
(八)承建单位(含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
(九)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并附文字说明的7寸以上幅面的彩色图片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
(十)申报工程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住宅工程实施开放日制度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属地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若有);
(十一)以上材料(除申报表外)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一份;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必须清晰,印章加盖应完整,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情况。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相王杯”奖工程的质量水平,由市质监站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共同对申报“相王杯”奖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和评选,核查分为对申报工程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核查二个部分。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形成审查意见。通过了形式审查的申报工程,才能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从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调5人以上单数组成核查专家组对申报“相王杯”奖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推选产生一名核查组组长。专家每年更换二分之一以上,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核查工作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难点、施工亮点、创优计划的落实情况,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实际质量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等;
(二)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核查时,凡是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申报(包括主要参建)单位均应给予支持;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核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申报(包括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五)工程质量现场核查全部完成后由核查专家组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核查报告需经核查组组长签名,排序表需经核查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六)工程质量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对核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及形成核查报告意见时,由各核查专家通过投票表决确定专家组集体意见。各核查专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七)每年“相王杯”奖评选结果无名额限制,以其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我市本专业领先水平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由淮北市建筑业协会将核查报告和工程项目排序表报送市质监站。
市质监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核查报告和工程项目排序表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相王杯”奖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机关科室、建管处等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组长组成。“相王杯”奖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审前组织。
第二十条 获奖候选工程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市建筑业协会等网站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工程,方可获得“相王杯”奖。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相王杯”奖获奖工程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参评“黄山杯”。
第二十二条 对获“相王杯”奖的工程,有关单位可获得相应质量、市场行为信用加分,结果纳入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获“相王杯”奖工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相王杯”奖的工程,撤销“相王杯”奖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获“相王杯”奖的工程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淮北市建筑业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确实影响使用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后撤销“相王杯”奖称号,收回相应获奖证书。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与“相王杯”奖评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相王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评选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创优重在过程管理,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创优工程除定位监督管理外,要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和装修阶段施工过程中对相应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十一条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淮北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相王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业主开放日”制度的住宅工程和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相王杯”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原《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淮建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规模标准
2.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件1
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规模标准
一、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按规定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
(二)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等工程
(一)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等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建筑面积可调低到80%);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工程;
(二)占地1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其它具有创新示范和指导作用的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三)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四)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但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四、工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工程
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1500万元;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附件2
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申 报 表